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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包装厂另外的一个误区是关于保险期限方面认识上的错误,这里有必要细说一下。关于保险期限,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的开始,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一定是以投保单为准。这一要约必须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而保险公司针对要约可以做出同意承保、拒绝承保或修改条件承保等几种选择。在本案中保险公司采取的是修改条件承保的做法,为规避台风风险,对保险期限所做的调整应视作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要约做出的反要约。而投保人于6月30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则是对保险公司所做反要约的承诺。因此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以保险单为准,正确的保险期限是6月23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24日24时止。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本案中,企业所有者在递交了投保单后,“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充分证明他在保险期限上步入了理解上的误区。 都邦保险建议:企业管理者应对企业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按照实际需要及时投保,同时也应加强对保险有关常识的了解和掌握。千万不要等到危险已快到眼前了才去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在这种时候犯低级错误。在投保问题上,企业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那种“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的投保方式最终受害的只能是企业自身。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