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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约定是合理的。一般来说,和被保险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持有保险合同的可能性更大。与其他继承人相比,持有保险合同的继承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更为密切,由其领取保险金更能体现和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进一步说,领取保险金只是对被保险人遗产的归集,只要有其他继承人,不论谁领取保险金都不能当然地把保险金据为己有。只有对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归集后,才能按照遗嘱或按照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继承。从法律性质上讲,保险金的给付属保险法律关系,对保险金在不同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则属继承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只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并无对作为遗产的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义务。生活中尚有其他类似的情形:如作为银行存款的储户死亡,或者在仓库中存有货物的货主死亡,银行只会将存款支付给持有存折(单)的存款人的继承人,仓库也只会将货物交给持有仓单的货主的继承人,他们不会将存款或货物分别支(交)付给各继承人。所以说,将保险金给付对象限定为持有保险合同的继承人是符合常理的。 其次,约定是合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都是有效的。将保险金给付对象具体限定为被保险人的某一继承人,是对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显然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不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上述约定虽然是保险公司事先单方面拟订的格式条款,因其并没有加重对方的义务、限制对方的权利或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义务,因而也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最后,约定也是切实可行的。有了上述约定,保险公司可以理直气壮地将保险金支付给持有保险合同的继承人。一旦再有其他继承人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只需将保险合同的约定及已给付保险金的凭证进行出示即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合同利益的承受人,其根据保险合同所能享有的权利当然以原合同的约定为前提。至此,双方一般不会再发生争执,即使形成纠纷,司法机关也应尊重原保险合同的约定。 综上,在因受益人缺失而使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为了彻底、合理地解决保险金给付的难题,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保险条款中事先对保险金给付对象进行限定,这样,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就不用再为如何给付保险金而犯难。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