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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而言,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并不急需使用养老保险金,这时养老保险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应该使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经取得的投资成果不受损害。这是比较正确的投资策略安排。目前国内养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很多企业和员工个人都缺乏正确的投资知识,有的时候过分追求安全,将基金全部放入低风险投资组合,有的时候又过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风险投资组合。《办法》上述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的投资理念而设定的,其目的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利益,提高个人的利益,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 三、实行分期给付,真正体现养老的用途 《办法》第6、7、15条中,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商业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和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执行,通常为居民提供一个最基本的老年收入保障。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企业年金、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各种个人储蓄保险计划。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在《办法》未颁布之前,保险公司也经常收到企业客户的抱怨,说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给退休员工之后,有的退休员工很快就花完了这一大笔钱,然后又来企业索要退休补贴。如果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则将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上述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真正体现养老保险的退休收入保障的特性,为退休职工提供稳定的定期退休收入。 四、防范保险公司误导客户,减少纠纷 《办法》第21、22、33、39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养老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