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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保是投保人的基本权力之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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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1998年7月,某医院作为投保人为本院职工办理了“××终生保险”,保单中被保险人为各位职工,受益人注明为法定。

  2000年1月,由于医院即将改制,于是单位便把剩下的8年保费全部一次性付清。2000年10月,区卫生局宣布该医院解散,原单位有21位职工被分流到其他医院。2001年6月,原医院通知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仍然留在本单位的职工办理投保人的变更手续,即把投保人由医院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

  同年7月,仍然留在本单位的职工均按期领取了生存返还金,而被分流的21位职工不但未取得返还金,还被告知原单位将对该21位职工的保单实行退保。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单位作为投保人,有权退保,且不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但21位分流职工对此坚决反对,不同意退保。

  经过保险公司有关领导与该单位院长、书记协商,医院明确表示,同意21名分流人员余下的6年保险费由单位再承担3年,同时将投保人由医院变更为离开员工本人(被保险人)。

  案例点评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办理退保无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是保单缴费义务人,是保单持有人和保单权益人,因而拥有保单的完整处置权(如果是死亡险,则变更受益人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以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退保是一种典型的保单处置方式,是投保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办理退保无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

  至于医院和分流职工之间应当如何处理保单,则涉及到医院内部管理和医院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要同时考虑到医院的院务会议决定和医院改制分流的政策性因素。这个问题的解决已经超出了保险监管和保险经营所能解释的正常范围。

  保险公司领导没有袖手旁观,而是积极地协调,在调解医院和职工矛盾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司的秩序和利益,这是值得肯定的。
(文章来源:个人理财网 http://www.grlc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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