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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轻碰 保险公司应怎样理赔--个人理财网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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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法与以往实行的快处事故现场办法有何区别?

  答:以往办法,主要强调民警在接警后快速到场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快撤后仍需值勤民警按简易程序处理、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并对事故的损失后果进行调解。

  而新办法是在自撤基础上,解决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即事故双方的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不需值勤民警处理。

  二、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新办法规定当事人如何处理?

  答:双方发生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过错造成的事故外,均视为双方共同过错,不分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无责限额内互相赔偿。因此,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先快撤,后互验驾驶证等,确认无异议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

  三、当事人定损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的金额有异议的,可直接申请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核定;对核损仍有异议,可向评估机构上一级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评估机构定损的车辆必须是未经修复的车辆。

  四、当事人自以为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但经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持双方确认的交通事故记录书、物损评估意见书,以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等相关资料,到事发地的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请补办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答:当事人投保交强险的,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按有责限额或无责限额(有责限额2000元、无责限额400元)的范围内赔偿;当事人投保的是原第三者责任险的,参照交强险有责限额进行赔偿,但无责不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损失由当事人所负的事故责任相应承担经济赔偿。
(文章来源:个人理财网 http://www.grlc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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