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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承担所有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的财务支付能力。对于一般的股份保险公司而言,偿付能力体系不仅考虑准备金是否足以弥补可预见和部分不可预见的赔款和费用,还考虑到当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不可预见的重大损失时,其资本金是否足以承受对没有明确认识到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对于一般的股份保险公司而言,为了保护保单持有者和(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必要建立同时包括资本充足要求和偿付能力管理内容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从而可以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发生严重危机前,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 但问题在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担保金”意义上的“资本”,这就使其面临许多监管难题,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尤其如此。如果以现行的偿付能力额度标准来衡量,相互保险公司往往表现为偿付能力不足。比如,对于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开业时的7000万元属于借款,应该列入“负债”项目,这样,偿付能力不足。数据显示,如果按照偿付能力充足率100%测算,则公司2005年偿付能力缺口11330万元,2006年偿付能力缺口14241万元,显然达不到偿付能力监管的标准。 但笔者认为,相互保险公司具有自身的特性,不能简单地套用现行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标准。至少在下述几个方面的监管依据和监管规则值得探讨。 第一,相互保险公司在理论上一般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内部互助互济的组织形式,他们以投保人(“保东”)交纳的保费作为相互承担赔付或给付责任的准备金。如果发生经营亏损,则一般按照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顺序予以补偿,如果仍然不足以弥补亏损,则采取减额赔偿的方法,即削减部分保险金。如果不想采取减额赔付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借债的方式补偿,(在以后的年份用经营盈余偿还债务)。当然,因为是相互,如果“保东”认可,也可以根据补偿差额,让“保东”补交保费(当然现在很少有相互保险公司采用这种方法补充筹集保险基金)。这样,从理论上看,相互保险公司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即只要定价较为准确,准备金提取充分,就可以保证弥补可预见和部分不可预见的赔款和费用,最坏的情况是向外借款或者减额赔付。其中减额赔付机制从根本上保证了相互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都是具有偿付能力的。而股份保险公司任何时候都不能减额赔付,因为这会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一旦责任准备金和资本不足以应付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则表现为偿付能力不足,需要增资扩股。当然,在实践中,为了尽量避免减额赔付的做法,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准备金的提取办法作出要求,以保证公司具有承担所有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的财务支付能力。但显然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套用现在针对股份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