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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算是一个合格的投资者?每个人也许有不同看法。但也许大家都会认同一个观点——没有风险意识的投资者显然不能算一个合格的投资者。 2007年1月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早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就指出,“当前,随着股市日趋活跃,大量的资金和大量的新投资者进入市场,新入市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有可能为股票价格膨胀提供土壤,使市场风险加速积累。”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更具有紧迫性。 2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基金公司必须设立投资者教育专项基金,并开始在基金产品销售中明确进行风险提示。 随后,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编印的《基金投资者教育手册》开始在各个基金销售网点发放,监管部门并从4月起对基金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月26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 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 标进行敏感性测试。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 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5月11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各级证券业管理机构必须继续深入做 投资者教育,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工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同时,还将开展教育工作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 5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 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同 时,还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有机融入其各项业务流程,并将这项工作列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考核指标之中。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