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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这种组织设置在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新选择的同时,也无形中提高了具体负责投入资金运作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容易在一些特殊情形出现时诱发金融风险,并使这些私募基金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作者为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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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三种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指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类型主要有三种:
1、契约型基金
常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存在,并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服务。这类私募基金的资金通常以投资者的名义开户:如果投资者资金规模较大,通常单独开立账户;如果单个投资者的资金规模不是太大,则以几个投资者商议好的一个名义开立,同时与开立资金账户的营业部约定需经几个投资者或指定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才允许从该账户中转出资金。因为这种契约形式一般依靠关系或者信誉来吸收资金,因此可能引发较大道德风险。一旦产生纠纷,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另外,由于手续繁杂,容易增加手续费用,也难以根据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反应。
2、公司型基金
按照《公司法》组建投资基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的限制,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一般数目不多。这种类型的基金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公司型基金的双重税赋问题目前难以解决,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热情。
3、信托型基金
这类私募基金由信托公司专营,但信托公司不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是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专门负责,投资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业绩表现费,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与海外私募基金接轨。正是由于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借道信托是目前民间私募无奈的选择。同时,信托型基金的成本费用也较高。 (本文来源:股市马经 http://www.goom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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