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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异常波动例行停牌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股票、封闭式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七、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交易规则》仍采用现行中小企业板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即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深交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八、异常交易特别停牌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证券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公告。异常交易特别停牌制度的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深交所决定。 九、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交易规则》中界定了下列十三种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