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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个人理财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08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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