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RSS订阅
高级搜索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主页 >股票 >股票知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个人理财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08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第四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 价格区间或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五十二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阅读次数:

上一页 1 2 3 4 56 7 下一页
上一篇:股票的停牌、复牌制度   下一篇:什么是融资融券?


Google
理财热点

·金融创新催生盈利新模式
·可在何地补办挂失的深市账户
·大智慧指标及个股诊断指标引入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内盘和外盘
·打新股赚钱窍门:选择申购时间与
·亚当理论
·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网上炒股需谨慎 交易手册要研读
·美国次级贷款来龙去脉(1)
·证券投资分析类术语及名词
·盘口语言的逻辑解读
·何谓细价股
·新股申购的资金解冻时间?
·骆玉鼎谈汇率与股市②:汇率变动
·为何新股金陵饭店上市首日买入委
·中国人能不能到越南炒股?
·告诉你一个真实的保证金
·如何投资中报高送转股
·融资融券的综合知识介绍
·市盈率:用基准利率倒数衡量是错

 
  相关文章
·散户怎样才能赚到钱 投资股票要
·股票“点数”是什么意思?
·股市里什么叫“二八现象”?
·大小非
·总手
·股票市盈率计算器
·股票投资损益计算器
·股票交易手续费计算器
·股改成功套利排行榜
·股改除权价“速算法”
·抓“G遇”注意三要点 
·李志林:股改的真正机会在哪里 
个人理财网是免费提供股票,基金,外汇,期货,个人如何理财,个人理财,家庭理财,投资理财,理财故事,理财计划,理财攻略的免费学堂。
Power by www.grlc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