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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期货公司要防范履行通知义务不能的风险,可以大致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在《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必须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 二、在《经纪合同》的附件《客户申明》中,可以明确让客户申明其已经充分了解客户必须自己查询并追加保证金,并已经充分了解到盘中也可能出现必须追加保证金的情况。 三、客户在《经纪合同》和附件《客户申明》中必须承诺,如果出现盘中价格剧烈变化(具体条件可协商确定)时,期货公司可以不再履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义务,客户应当自行查询并及时追加,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及时进行强行平仓操作。 四、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提供两种通知方式以供备用。 五、期货公司应保留通知的证据,并且及时通知客户补签成交单等交易单据。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