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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券商可创设数量的多少是由其根据市场价格以及自身资金情况决定的,是市场化群体博弈的结果。在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对权证创设的数量做出绝对性的限制,这也有助于发挥创设制度的市场化调节功能。 4.权证数量超过正股,如何行权? 实物结算的认沽证在行权时,权证持有人按照行权价和行权比例将手头持有的正股出售给发行方或创设人。由于目前权证的行权期普遍为五天,事实上一份股票在 这期间完全可以行权多次,因此当权证存续期末时权证数量超过正股的流通股数量时,仍然可以行权。举例来说,假定投资者手中持有100份招商银行股票和 200份招行CMP1,只需要先行权100份招行CMP1后,再从市场上买回100份招商银行股票再次行权,就可以完成全部200份招行CMP1的行权。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对于深度价外的权证,行权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对认沽证的几个关键问题作了澄清和解释, 意在倡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值得一提的是,券商的行为也可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参考。比如,当券商大量参与某只权证的创设时,即意味多数券商认为正股在现价 水平下,权证价格高于理论价值。这不仅可以为市场提供流通量,也可以为市场提供相对正确的价格预期。投资者也应该多学习权证的独有特点,不应盲目参与部分 权证品种的炒作。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