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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最后交易日”与“到期日”
来源:http://www.grlcw.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22  

权证跟股票一个重要的差别在于权证通常都有一定的存续期,一旦过了存续期,未行权的权证 即予以注销。在权证的存续期内,有两个关键的时点值得投资者引起特别注意,这就是“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很多投资者把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和“到期 日”混为一谈,以为到期日就是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实际上二者有很大不同:“最后交易日”指的是权证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最后一天,过了最后交易日, 权证将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此时持有权证的投资者将不能售出权证,只能选择是否行权;而“到期日”是指权证的存续期的截止日期,到期日过后,权证存续期 终止,未行权的权证成为废纸一张,不再具备任何价值。

  根据交易所颁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 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也就是说,如果到期日为T,则T-5交易日即为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举例来说,钾肥JTP1 的到期日为2007年6月29日,其T-5交易日为2007年6月22日,即为钾肥JTP1的最后交易日。

  市场上不乏将“最后交易 日”和“到期日”混淆而遭受亏损的例子:2006年12月15日,某投资者花费3万余元买入机场JTP1,当天没有卖出。原来,该投资者错把“到期日” 2006年12月22日当成了“最后交易日”,以为要到22日之后权证才停止交易,而实际上,该投资者买入权证的这一天正好就是机场JTP1的最后交易 日。结果,最后交易日一过,该投资者无法出售手中的权证,只能选择是否行权,但由于机场JTP1处于价外,选择行权只会导致更大的亏损,于是3万余元全部 打了水漂。

  因此,投资者在买入权证之前,一定要认真了解权证的基本条款,尤其要弄清楚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对于临近到 期的权证更应该提高警惕。其实,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会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所以,购入权 证,尤其是价外权证的投资者,一定要时刻留意发行人是否有发布提示性公告。

  如果投资者在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当天仍然持有权证,则可以有两种选择:对于价内的认购(认沽)权证,如果负溢价较多,并且投资者看涨(看跌)正股未来的走势,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手中的权证,等到行权日行权;否则,就应该在当日适时售出手中的权证,防止日后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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