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股票 >权证 >
二是券商服务质量不高。 一 些证券营业部在权证交易的几个重要环节上未能为投资者提供积极有效的专业服务,有的甚至是误导,如有投资者反映,有的券商没有在权证交易或行权的最后日期 通过网上显示、电话语音提示、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或通过广播等各种方式进行提示,使不少投资者在不知不觉中错过了交易的最后交易日期。还有的投资者 向券商工作人员咨询权证交易何时结束,券商工作人员竟然回答就是行权的最后一天。如此服务质量,岂能不产生纠纷? 三是投资者权证知识和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一些投资者虽然投资股票多年,但对权证知识和风险知之甚少。有的投资者把权证最后交易日等同于行权日;有的不懂权证内在价值存在可能归零的风险;有的不 关心媒体刊登的权证相关公告;有的把权证当作股票,以为除非连年亏损否则不会退市;有的把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视为一个品种,等等,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 失。 四是其他一些情形。 处理权证纠纷的法律适用 目前,与权证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63条的 规定,发行人等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2.10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此外,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分别制订了《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该《办法》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对权证交易还是具有较强的规范作用。 作为金融衍生产品,权证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适用上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制订、修改和完善权证发行和交易的相关规定。 关于权证交易纠纷的处理 根据当前权证交易纠纷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