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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权证的‘权’是指持有人有行权的权利,而非行权的义务。按照8月9日的收盘数据,招商银行收盘价为36.10元,招行CMP1的行权价为5.45 元。那么,假设行权期间招商银行股价依然为36.10元,不考虑交易费用,若行权,则招行CMP1持有人每份权证将产生30.65元(5.45- 36.10=-30.65)的行权损失。正是因为权证给予持有人的是行权的权利,而非行权的义务,因此,理性的权证持有人不应对招行认沽权证行权。 其次,权证持有人的‘权’具有时间限制,过期作废。“招行CM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7年8月24日,之后停止交易,进入为期5天的行权期 (2007年8月27日-2007年8月31日),行权终止日尚未行权的“招行CMP1”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权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在进入行权期前卖掉权 证,对于在行权期依旧持有该权证的投资者,应让其自动过期作废,切勿盲目行权,否则会造成更大损失。 最后,权证持有人的‘权’是通过 实物交割来体现的,而非直接获取差价。招行认沽权证的结算方式是证券给付方式,即如果对1000份招行认沽权证行权,那么必须保证账户中有1000股的招 商银行股票,行权后,投资者相当于以每股5.45元的价格向权证发行人卖出招商银行股票,由此也可以看出,对于价外的认沽权证,投资者一定不要去行权。 投资者应正确认识权证中的‘权’,对于接近行权期,标的股票已无跌破权证行权价可能的权证,要及时卖出;在最后交易日结束时,仍未卖出的价外权证(即标的股价大于行权价的权证),在行权期间也要避免犯误行权的错误。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