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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问题:创设认沽权证的资金有人监管吗? 以 茅台为例:华泰2月28日创设1000万份,27日茅台收盘价为87.64元,需要保证金8.764亿元,其间茅台认沽权证最高价为1.042元,假设华 泰以最高价卖出,到行权日以0.001元买回注销,到5月29日三个月收益率为1.041/87.64=1.1878%,其间上证指数从2771.79上 涨到写信时的3495.22点,而此时茅台认沽权证并未出现非理性投机炒作。此后,又有多家券商陆续创设茅台认沽权证。几种假设:1.未来几十天中,茅台 认沽权证大幅上涨;2.券商开的是空头支票,没上缴保证金,欺骗广大投资者;3.券商连市场平均利润率都未得到,何谈一季度盈利翻几倍?4.如果券商没被 包庇,认沽权证在其间只有上涨到一定幅度才能有合理解释。 创设权证 有利于抑制价格失衡 权证在2005年上市初期遭遇爆炒,市场容量过小是主要原因。而允许券商发行备兑权证,有助于增加市场供应量,最终达到平抑市场投机行为的目的。 从国际经验来看,标准权证产品都有一种被称为“连续创设”的机制,这种机制允许发行人或其他合格机构及时增加权证供应量。当权证价格失衡,发行人或其他 合格机构发现有利可图时就会适时创造并出售新的权证,权证价格自然向合理价格回归。一般来说,备兑权证发行人的直接收益包括:权证的发行收益和做市过程中 买卖权证的价差收益,因此权证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对于权证的发行人券商来说意义重大。 沪深交易所都没有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中对权证的创设作出具体的规定。2005年7月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均在第二十九条规定,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目前在具体操作上,权证创设主要依据两个交易所的有关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05年12月1日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只是在2005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 关事项的通知》,在新的权证上市前,只是公告“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可比照本所已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创设同种权证”。 显然,由于做市商制度尚未设立,涉及创设权证的相关法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但总的来说,两所的《通知》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