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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权证小组专家详解权证12大焦点问题
来源:http://www.grlcw.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22  



  权证的交易

  权证交易与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一)申报价格最小单位:与股票价格变动最小单位0.01元不同,权证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可能很低,比如在价 外证时,权证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时如果其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就显得过大,因为即使以最小的价格单位变动,从变动幅度上看,都可能形成价格 的大幅波动。

  (二)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目前股票涨跌幅采取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限制,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 制的。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主要是由其标的股票的价格决定的,而权证的价格往往只占标的股票价格的一个较小的比例,标的股票价格的变化可能会造成权证价格的 大比例的变化,从而使事先规定的任何涨跌幅的比例限制不太适合。例如,T日权证的收盘价是1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T+1日,标的股票涨停至11 元。其它因素不便,权证价格应该上涨1元,涨幅100%。按《办法》中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格为1+(11-10)×125%=2.25元,即标的股 票涨停时,权证尚未涨停。

  禁止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证券发行人买卖权证

  《暂行办法》中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 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由于权证是高杠杆性的产品,标的股票的微小变动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如果允许权证发行人 和标的股票发行人买卖权证,那么,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标的股票价格,就有可能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给一般 投资者造成损失。

  权证的终止交易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为T日,权证从T-4日开始终止交易。

  权证的行权

   《暂行办法》在行权方面做的一个主要规定是“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权证价格和 标的股票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得权证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决定的特点得到更有效的体现。当然,更理想的情况是允许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在 综合考虑了风险控制等因素后,本所作出了现在的规定。

  权证行权的结算

  在行权结算方式方面,《暂行办法》对现金结 算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都作出了规定。在现金结算方式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于权证发行人和持有人都非常重要,为此《暂行办法》规定“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 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这样较大程度的避免结算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此外,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暂行办法》允许现金结算的 自动支付方式和证券给付的代理行权方式,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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