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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及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共同简称为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 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