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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四)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板公司权证上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亿元; (二)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三)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3000万份; (四)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提供一项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发行人应保证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权证上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交易: (一)权证存续期结束;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八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履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和行权 第一节 交易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