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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或者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严重透支,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的,本所根据需要,可以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二十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一条 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权证上市后存续期满前,流通数量低于1000万份的,只参加每日集合竞价。 第二十二条 权证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三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四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标的证券价格涨跌幅比例×150%)×行权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跌幅价格取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发行人计算后提交本所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一只权证可流通数量。 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八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创设方式和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二十九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条 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 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并不得撤消。 第三十二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三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