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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