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方案的特点是比较简单,即一次性支付对价,获得全部流通权。但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例 如,对非流通股东付出的“对价”缺乏限制。在权证上市后,由于全部非流通股已经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东为减少付出对价,可能会有强烈的打压标的股票,以使 权证无法执行的愿望,造成股价大幅走低。因此,如果采用这种思路,应该对发行权证占全部非流通股的最低比例作出限制,同时设立回售机制,保证流通股东的最 低收益。
思路之三:非流通股东或其它机构免费向每位流通股东发送与其持有的流通股数相同的认售权证,权证的行权价为标的股票过去一 段时间(如一年)的均价;权证行使时,按行权价与当时股价的差额结算现金,或按差价与当时股价之比折算成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权证上市后,全部非流通股获 得流通权;为保护非流通股东,可设置结算的股价下限,如净资产。
例如,C上市公司有非流通股3亿股,流通股2亿股。非流通股东向全 体流通股东免费发送2亿股认售权证。按过去一年标的股票均价确定行权价为8元,并设置结算股价的下限为4元。权证发行后,假定在某个行权日标的股票市价为 5元,权证持有人要求行权,非流通股东须向权证持有人支付现金差额3元,或按每份权证送3/5=0.6股给权证持有人。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思路的基本思想是通过认售权证的行权价格来锁定对流通股东过去一段时间内平均收益的补偿,即确定过去一段时间(如一年)的均价为行权价,在全部非流通股流通的预期下,股价下跌多少,非流通股东就给予多少补偿,较好地实现对流通股股东的保护。
不过,这种思路缺乏对非流通股东和市场的保护。因为对于认售权证持有人而言,股价越低,其权证价值越高,从而形成对股价向下的压力,可能造成竞相抛售的局
(阅读次数:)
上一页 1 2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