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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意何在?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为何引入权证
来源:http://www.grlcw.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22  



  权证面临的问题

  然而,为完成任务而似嫌有些“早产”的权证计划,似乎注定了在技术和法律层面都将存在诸多疏漏。

   在近日由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的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规制问题研讨会上,参与起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征求意见稿)的上交所有关人士与到会的专家学者,对权证的功能进行了展望,但对于其面临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也进行了妥当的剖析。

   其一,《权证暂行办法》规定,认沽权证发行人在专用资金账户中提供并维持足够现金以备购回股票之需。这样,当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而投资者纷纷行权时, 发行人将不得不以约定价格买回投资者手中的股票,这将对发行人的资金链构成极大压力,此种规定的可持续性将面临巨大挑战。

  其二,补偿 流通股股东的目的可能被架空。不难设想,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非流通股股东难免会“处心积虑”地减少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在目前的权证架构下,非流通股股东 完全可能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期间尽量不卖股票,以维护股价,使认沽权证变成一张废纸。一俟行权期结束,非流通股股东解除了补偿义务,便大可放心地抛售自己的 股票了。这意味着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带给流通股股东的损失风险,并无法通过认沽权证这一制度安排而得到充分释放。如果在行权期结束之后股价果然大跌,流通股 股东将可能发现自己得不偿失。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这种变相的操纵股价行为,《权证暂行办法》显然缺乏应对之策。也许这正是权证解决方案的难以承受之痛。

   其三,权证的合法化地位问题。要将权证认定为证券,从而将其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就必须先行解决一个程序性问题,即把权证认定为是证券法规定的“由国 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估计权证很快会得到国务院的认定,这一点似乎并无问题。但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权证交易是现货交易, 还是期货交易?现在一种倾向性的观点认为,权证在交易中与股票一样,只要它挂牌,就是采取现货交易的方式。这一点似乎也没有大问题。然而,在交易方式上,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而不是单指股票交易)采取T+1的方式,而《权证暂行办法》却规定权证采取T+0交易方式。如果认为权证属于证券之一种,则自 应一体遵循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方式的规定。由此看来,其中的接口问题还有待解决。

  其四,权证发行和交易面临着许多具体问题。如果把权 证纳入证券法调整,就无法回避以下问题:谁来制定权证发行条件?谁来制定权证上市交易条件?谁来审核(或核准)权证发行?谁来审核(核准)权证上市交易? 按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证监会管发行,并安排证券在交易所上市。目前征求意见之中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也只是规定交易所可以核准证券的上市,但上市条件仍需报 批。如果仍然走这个程序,就与境外权证发行与交易的市场化路径完全相反。在境外,即使是新兴市场如我国台湾地区,只实行发行人资格管理,上市交易条件和核 准则完全由交易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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