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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由本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二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直接操纵权证价格; (二)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 (三)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三十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一条 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十二条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本所。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