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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权证作为风险较高的产品,目前推出时机是否成熟? 答:权证的特征决定 了其价格波动幅度高于标的证券,从这个意义上说,权证是一种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高的金融品种。但是,我国证券的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 效率和活跃程度。完善的证券市场需要各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我们相信推出包括权证在内的新产品已是市场迫切需要。首先,政策环境有利于产品 创新。过去考虑权证产品,存在较大的制度障碍,但是,“国九条”推出后,证券市场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新产品的推出是极大的推动。其次,我国证券市场 早已开始使用权证这一金融工具,参与者对于权证的特征和功能并不陌生。我国证券市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就是股票和权证的组合。历史上,沪深市场都曾经有过权 证交易,例如,1992年6月,沪市推出了我国第一个权证:大飞乐配股权证。最后,市场对于权证具有强大的需求。据了解,不少证券公司为了谋求发展,已经 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向其客户出售类似权证的产品,只不过这类品种属于私募性质,不能上市交易。推出标准化的可交易权证产品势在必行。 问:开发权证一类的新产品不可能一帆风顺,特别是在权证上市后如何防止恶意炒作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请问两所在权证上市后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 答:权证异常交易特别是市场操纵将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危害权证市场发展,确实是交易所一线监管中一项重要任务。交易所将预先设置合理监控指标,对权 证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或者严重背离标的证券的交易价格,及时检查、专项监控;对异常交易中的相关机构,将口头警告、约见谈话;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 账户,可限制权证交易等;如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嫌疑,上报证监会立案查处。此外,交易所还会通过完善权证交易信息披露,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权证可流通数 量、持有权证数量超过5%的权证持有人名单,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问:两所分别发布的《暂行办法》有何异同? 答:两所发布的《暂行办法》基本相同,惟一区别在于上证所《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而深交所《暂行办法》允许零碎数量的权证可以行权。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