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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私募基金的现状 正是因为有上述特点和优势,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国内,目前虽然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的集合证券投资业务却早已显山露水,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们已经具备私募基金应有的特点和性质。据报道,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总量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大多数已经运用美国相关的市场规定和管理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并且聚集了一大批业界精英和经济学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基金市场的开放已为时不远,根据有关协议,5年后国外基金可以进入中国市场,未来市场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这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创新,并不断创造和丰富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