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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富豪版“基金”———基金专户理财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办法》共计五章41条,对特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的主体资格、业务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事项做出了规定。
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专户理财”。两份征求意见稿的下发,预示着基金业界热盼已久的专户理财业务开闸在即。实际上,在海外成熟市场,大资金大多选择专户理财,主要是基于它个性化投资的可能性,客户能够实现自己特定的产品构思。
投资门槛: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的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投资标的:基金专户理财资产可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存款、金融衍生品。其中,金融衍生品也包括股指期货,这实际上拓宽了该项业务的投资渠道。
费率标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对股票型基金而言,就是优惠40个基点,即可以从1.5%下降到0.9%。
此外,管理人可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资产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的20%(投资门槛、投资标的、费率标准均为拟定)。
优势:专户理财与共同基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专户理财的客户直接拥有相应证券组合的控制权。
首先,专户理财客户可以预先在产品设计方面提出自己个性化的要求,而共同基金持有人只能接受其所投资基金的适用于所有持有人的标准化产品。
其次,专户理财客户在资产配置与投资策略等方面拥有话语权,而共同基金持有人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再者,专户理财客户可以决定投资收益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数量,而共同基金的分红决策主要在基金管理公司。
最后,专户理财客户可以就其所投资上市公司投票事项直接表达自己意见,而共同基金持有人则无此权限。
此外,专户理财客户如果想把账户转移到异处,可以直接转移所投资的股票。而基金持有人只能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而后将资金转移。也就是说,一旦市场处于上升通道,持有人只能被动止赢。
劣势:虽然专户理财的个性化颇为吸引人,但与之紧密联系的是相应上升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从市场风险来看,由于专户理财单一客户的资金规模通常来说比集合性的共同基金规模要小,所以,它不易进行足够的分散化投资,也就难以规避非系统性风险。同时,鉴于专户理财的契约自由性质,法律层面通常也不会强行规定专户理财组合的分散投资标准。
从流动性风险来看,由于专户理财通常都有明确的理财周期,客户只有在委托合同到期或在约定条件实现后,才能取回委托资金。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它是一个封闭式或准封闭式的单户基金,与共同基金的自由申购赎回机制相比较,这将对客户构成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适合人群:专户理财业务主要吸引那些对控制权尤为看重、对价格风险承受度高或对资金流动性要求不高、对费率高度敏感的客户。
富豪版“基金”———券商个人定向理财
个人定向理财业务是券商的一项重要业务,在2003年底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已针对机构和个人的定向理财发放了“通行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券商对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定向理财是“有法可依”的。但券商近年来开展的定向理财基本都是针对机构的,个人定向理财一直未见起色。原因在于《试行办法》颁布之时,市场环境不太好,当时个人客户很少,导致业务无法开展,而即便开展起来,收益情况也不太理想。
与此同时,一段时期中,许多证券公司个人定向理财业务出现了问题,因而在2005年被监管层叫停,进行清理整顿。此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将规范定向理财业务,使券商可以在规范的前提下重新启动这项业务。
据悉,此次意见稿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定向理财业务资金门槛、专用证券账户,资产委托类型等方面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意见稿指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和以往的客户自己开立证券账户不同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引入了“专用证券账户”的概念:“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每一份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开立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账户内资产属于客户所有。”
这意味着一个客户可以开立多个专用证券账户,这些账户的投向可以完全不同;客户还可以在多家证券公司同时参与定向理财服务。
投资门槛:800万元投资标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债券及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门槛、投资标的均为拟定)。
优势:《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范围较以前明显扩大。换句话说,只要投资者拥有的股票、债券等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都可以转入券商定向理财。
劣势: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即俗称的不能“保本”。
(文章来源:个人理财网 http://www.grlc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