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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基金的种类及构成 私人基金的种类只有两种,一种是可撤消基金章程和契约的私人基金,另一种是不可撤消基金章程和契约的私人基金。 这里所说的章程是一种公示的文件,登刊法律要求提供的基本信息,而契约则是指未经登记的、需要保密的、私人约定的文件,如受益人姓名以及他们对基金财产的权利的信息等等。 在可撤消章程和契约的基金中,设立人享有签署基金章程和契约的权力;任命、添加或更换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力;通知监管人和受益人的权力。 在不可撤消章程和契约的基金中,设立人没有任何权力,除了创立该基金。委员会成员要在监管人授权下才可以添加或更改受益人;委员会成员可以签署章程和契约。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三个任何性别、国籍的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实体组成。一般而言,它享有完全的管理权力(须有监管人的授权,如果是指定的委员的话),这些权力和权利包括: 执行基金章程并修正它;任命和更换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指定和更换受益人;分配、运作、处置基金财产;签署契约并修正它,如果是不可撤消的契约。 而监管人(通过指示给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添加和更换受益人;授权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要求获得基金账务信息;监管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基金的受益人,我们都知道基金的目的和宗旨在于使受益人获得基金收益和接收基金财产(按基金章程的规定履行)。它可以抵抗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错误行为,所谓错误即违反了基金契约的。值得注意的是受益人不是基金的拥有者或债权人。他不能因此主张权利,除非基金章程有规定准许,或根据基金契约或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巴拿马私人基金 在私人基金中,最值得一提的就是巴拿马私人基金了,因为正是巴拿马私人基金的出现,才使得私人基金开始在财产规划上占主导地位。 巴拿马私人基金,是私人基金的一种,它是一个法人实体,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签署一个基金章程,并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登记,使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它通过基金创立人对其财产有目的的财产捐赠,达到创立人同财产分离的目的。 巴拿马私人基金的优点 在巴拿马基金的设立中,除了交纳150美元特许权税以外,不用付任何税收、估价、牌价或任何形式或名义的费用,且有以下情况的一概免税:财产在国外;不来自于巴拿马的;某些不需征税的类目(比如银行利息和资本收入)。巴拿马基金适用于巴拿马法,并由巴拿马法院管辖。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