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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型私募可能是目前法律风险与政策风险最小的一种方式了。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信托公司取代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在这个模式中,增加了一层法律关系。同时,因为信托机构的介入,费用增加,对投资人的收益有所折损。而且,按相关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私募基金将成为中国证监会下一步监管的一个重点,这也是监管的难点。首先,从投资标的来看,私募投资于外汇、期货、黄金、股市、基金、债市……从设立方式上分又分为多种,到底该归哪个部门管还没有明确,部门之间如何协调也没有定论。其次,大部分私募都有避税的方法,比如资金都在个人账户上,纳税很少,获利很丰厚,目前还没有很好的监管措施。再次,对于私募的摸底也很难进行,更没有准确的相关信息及数据。此外,《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一些上市公司将募股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进行投资,信息不公开,加大了财务风险。 基金公司开展私募业务终于有了结果。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基金公司2008年1月1日起可以从事专户理财业务(即常说的私募业务),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试点办法规定,基金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形式,首先是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另外就是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2007年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银、证、保三业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实行统一的规则。她说:“证券投资基金是代客资产管理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财富管理的一种形式。它以公开发行的形式募集管理的资产,中国还有许多代客理财的产品在本质上是证券投资基金。我觉得我们的银行业发行的很多的理财产品,如果我们按照《证券法》认真地衡量一下的话,它就是基金,公开上市的基金。因为它的认购者超过了200份。还有许多以私募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这些基金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这些业务其本质都是由专家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这些业务许多金融机构都在做,许多个人和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为名的资产管理人也在做。尽管我们目前统一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标准还有一些制度障碍,但为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从社会层面重视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育还是有许多可为之处的。”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