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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5  

  作为投资人最希望的就是花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而基金就是通过花费较少的管理费用而雇用了一个专家理财团队,而且所委托的资金又非常安全。这主要依赖于基金特殊的构架。

  基金当事人通常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此外,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还有其他的一些基金服务机构,如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投资

  咨询、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我们来看基金各当事人的主要职责:

  1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就是指我们基金投资人,也就是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无论哪一种基金,只要投资者买入某种基金单位,就成为相应基金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权利。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也就是我们投资人所雇用的投资专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当然,基金管理人作为我们所雇用的专家团队,他们的研发能力、决策能力、增强收益并控制风险的能力,直接与我们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在基金投资中如何正确地选择基金管理人是非常重要的。

 3基金托管人(信托人)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相当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我国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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