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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终止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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