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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可以根据房子首次售出后的年期,通过不同途径售房。
2003年以前出售的居屋,在最初两年内,房主可以把房子按原价售回房委会,在后三年里,可以按房委会评定的回购价(评定市值减去购买时获得的折扣)售回房委会。从2007年起售的居屋,房委会不再回购。2007年起售出的居屋,在头两年里,房主缴付补价后可在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第三至第五年里,房主可在缴付补价后到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也可以选择把房子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给符合资格的人士,而毋须缴付补价。
购房满五年后,既可以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给合资格的人士,也可以付补价后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
所谓居屋第二市场,是房委会于1997年设立,旨在增加居屋的流转量,以满足社会对自置房产的需求。凡购入满两年或以上的居屋及通过“租者置其屋计划”买入的公屋都可以在该市场出售,不过买方只可以是公屋居民或公屋轮候人士。买卖双方都要向房委会申请“资格证明书”,其中房主须先取得“可供出售证明书”,而买家则要有“购买资格证明书”,否则属违反房屋买卖条例,对房主最高可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
在第二居屋市场买房也可获指定银行提供的贷款优惠,贷款额也可高达物业估值或成交价的95%(以较低者为准),新买家还可享受该房子剩下的房委会提供的抵押贷款还款保证期(从房子首次交易日开始计算,最多25年)。
居屋第二市场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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