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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过渡性规定,该《若干意见》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做了修改后的明确规定。按照新规定,登记日的界定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购房者必须再多等10日~15日登记入册后,或者干脆等20天产证到手后,再支付全部房款。这个规定的出台无疑将大大减轻购房者的资金风险。 有律师表示,按照目前房地产交易中的操作,如果买家向银行申请了住房贷款,登记日变化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因为银行一般会在房产证发放后才放款。这一新规定的出台,主要针对需全额付清的购房者。 房产新政为“资金安全”保驾护航 国内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资金安全问题由来已久。几年前,由于买方市场占据市场主动权,市场监管缺位,中介人员卷款潜逃、中介公司一夜倒闭、卖家伪造产证、一房二卖等问题屡屡发生。今年,上海二手房交易市场上,这些问题又接连出现。虽然现在交易中心和大型房产中介公司都开设了交割监管系统,但总的说来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升。另外,由于资金监管会让买卖时间稍有延长,为了说服中介公司和卖家的配合,买家必然要在其他方面让步,并且如果卖家始终不肯,监管也无法实行。 针对如何切实保障购房者的资金安全,有专家提议,相关部门可成立房款结算担保公司,购买者交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第三方的结算保证公司来监管。同时国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二手房交易现金交割必须纳入监管程序。此外,保险公司也可开设关于购房款的保险险种,进一步加强购房资金安全。 日前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除了规定拿到房产证再付清房款外,其中对现房预告登记的规定,还将使“一房两卖”、“跳价”成为历史。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市的《登记条例》规定预告登记由双方合意,不分期房和现房;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要查验当事人关于申请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双方预告登记的,仍保持现有操作程序。 有专家解释,购买期房时,签订预售合同后,购房者拿到的预告登记证明,其实就是预告登记。等交房后,购房者就用预告登记证明来换取产权证。以往,预告登记制度中并没有针对现房和二手房可以预告登记的相关条款。此次新的房地产登记细则,特别在规定中加入了“不分期房和现房”,这对于规范二手房买卖意义更大。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