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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调整后的政策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中,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政策还规定,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安置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基本保险等五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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