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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纳税方式不同。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而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二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意味着可以扣除更多的费用。三是适用税率级次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一次收入极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加五成或加十成,实际上可以看成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诀窍一:工资与兼职收入巧转换
如果能将工资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这二者关系巧妙转换,则可能节省一笔不小的个税支出。不过,收入性质究竟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也不是纳税人自己说了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的收入存在教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兼职收入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进行此项筹划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关键点: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案例:刘崇礼在一家建筑类单位从事设计工作已有两年。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在繁忙的季节刘先生每月有上万元收入,而生意淡季时每月则只能拿到一千多元的基本工资。为了旱涝保收,刘先生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做兼职,兼职的收入按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从两家公司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刘先生的情况,他从自己工作单位获得的工资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从兼职单位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刘崇礼就可以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的转换来达到节税目的。
就拿他去年到今年间两个最特殊的月份的收入来说明。2006年的11月,刘先生只从单位领到了1200元的基本工资,而为兼职单位做的工作特别多,该月获得了8000元的收入。如果不签订合同,兼职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项目征收20%的个税;而1200元工资收入由于没有达到最低缴税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税。本月刘先生需缴个税为:8000×20%=1600元。如果签订合同,则需要将两部分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算个税,该月刘先生应缴个税为:(8000+1200-1600)×20%-375=1145元(暂时忽略社保及公积金的影响),就比不签合同要节约1600-1145=455元。(如表二)
表二:刘先生2006年11月个税比较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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