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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薛某丢失了信用卡,被他人冒用消费了4468元。薛某认为商户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于是把商户告上了法庭。 在这起案件中,因为薛某的信用卡已经丢失,所以无法核对卡片背后的签名是否与涉案签购单上的签名相同。但因为薛某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以前消费的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因此足以作为比对样本。 法院经过比较认为,薛某本人的签名与涉案签购单上的签名,在字体和运笔上存在明显不相符。因此,足以认定被告商户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仔细核对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相符的,商户应对薛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而在广州中院审理的另一起同类案件中,因为失卡人招某没有保存此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其他带有其本人签名的签购单,进而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商户没有尽到审查责任、存在过错,导致招某17938元的失卡损失得不到任何赔偿。 徐跃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通用原则,在信用卡纠纷中,持卡人应当注意留存必要的文件和单据,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营销总监陈淑仪指出,在持卡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银行有义务向其提供协助。如果有持卡人怀疑信用卡被冒用而手头没有证据,可以向发卡行申请“调单”服务,查阅过去一段时间的消费清单或《信用卡申领合同》等文件资料。 持卡人的谨慎可杜绝大部分潜在不安全因素 总体而言,信用卡是一种安全高效的支付工具,持卡人的谨慎可以杜绝大部分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法院和银行针对各自所处理业务的特点,也向持卡人提出了不同的建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厅长徐跃介绍,在持卡人拖欠银行费用的信用卡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被告人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开卡,从而也背上了别人的债务。因此,不要轻易地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一旦丢失了身份证也要及时挂失。 徐跃还提出,商户对持卡人在购物单上的签字存疑时,通常会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因此,持卡人最好把身份证和信用卡分开保管,以免为他人提供冒用信用卡的便利。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营销总监陈淑仪指出,不少银行都已经推出了信用卡交易短信提醒的业务,银行只要一收到商户传来的交易请求,就会向持卡人发出提醒短信。持卡人在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息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如果持卡人更换了手机号码或其他联系资料,也应当尽快通知银行。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