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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例子都表明了一个事实:就是投资者和产品设计方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正如西南财大报告所写,一般投资者在购买此类结构型理财产品时,是无法完全看清产品结构的,如果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不主动分析收益和揭示风险,再加上技巧性的宣传,投资者往往就认为产品预期收益率就是到期收益率,对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难以认识充分。 不当销售:银行之责?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理财产品合同中写明了理财产品是浮动收益,因此投资风险也是自负。但解决银行在销售中的风险提示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李要森在其报告里指出,部分银行要对此负一定的不当销售责任。 报告说,首先,商业银行只做纯粹的代销是不合适的。由于中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定价系统,所以复杂结构型理财产品,基本上是购买国外投行设计的产品。但产品设计方并不清楚产品的最终消费群体,因此设计的产品必须经过中资商业银行的修改与完善,否则银行销售这样的理财产品弊大于利。 而中资商业银行实际是扮演销售商的角色,所得到的也仅是代销费用,理财产品如果出现零收益,发行银行却损失了品牌声誉。 第二,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销售给所有的投资者是不合适的。高风险理财品种,在监管严格的市场中,是严禁不加区分地向所有投资者销售的。而国内对于销售环节还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因此个别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出现不当销售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不应是谁想买就卖给谁,很多投资者根本看不懂产品结构。”李要森说。 报告指出,部分零收益理财产品如果在当初销售时避免不当销售,那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该就是完全清楚产品的结构,也认同了产品的设计,并且愿意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样零收益也就不会造成如此大的负面影响。 当然,另一方面,李要森强调,加强投资者教育刻不容缓。部分投资者的理财观念不够成熟,缺乏理财知识,盲目追求理财收益。根本原因是,投资者教育尚未全面、有效地展开。 (阅读次数:)